普通人需要每天喝牛奶吗(成年人还要每天喝牛奶吗)
605 2022-09-30 03:56:34
1.公务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特殊主体,分情况讨论。(1)如果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不是正当的借款,而是非法的侵吞,并且逃跑,没有归还的可能性和主动性,应该定贪污罪。
(2)若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2000元以上的公私财物,是诈骗罪。2.如果债务人到期为还款,保证人需要承担合同规定的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合同规定5万的借款你担保的部分为2万元,那你就得代替债务人还2万。担保还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中,只有债权人已经向债务人提起过请求,债务人不愿或不能清偿,债权人才能向保证人要求履行责任。连带保证中,只要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到,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和保证人任一方还款。
担保是连带责任还是一般责任,合同应该有规定,没规定的,按照连带责任处理3.夫妻是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如果没有约定,不需要为另一方还款。如果有共同财产,也只能处置欠债那一方的那部分。
除非一方死亡,发生继承关系。那这是就需要全部还清。
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
从这次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 我明白了很多道理 法律是一个公民赖以自我保护的武器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法律是公民用于自我约束的警钟 只有学习法律 了解法律 才能成为一个知法 懂法 守法的公民 法律是国家发展的稳定剂 保障了国家在稳定中走向繁荣 就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 经济生活中 以及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而言 我决定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 多看有关法律的书籍和节目 增长法律知识 更好的保护和约束自己 从而为成为国家栋梁奠定基础。
中学生属于未成人,对于其保护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保护法》,《义务教育法》。
其中关于中学生在学校的法律条款介绍如下:《未成年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扩展资料副标题中推搡学生 ,把学生撵出教室,未经允许私自翻抽屉行为不合法。没收手机若学校有规定,学生不能携带手机进校;老师发现后也只能是代为保管,在一定时间后需要归还学生,另外老师在保管期间不能去打开手机看学生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参考资料:陕西省教育厅-能否把学生赶出教室思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常考的重点简答题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39.如何理解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的统一。
40.简述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基本内涵。41.简述实现人生价值观的主观条件和根本途径。
42.理想信念有哪些基本特征?理想信念有哪些基本类型?43.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44.结合实际试述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45.结合实际说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密切联系与区别。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41.当代青年如何以实际行动和贡献履行爱国义务?42.当代大学生为什么要用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指引人生方向?43.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为什么要提出和倡导公民基本道德规范?44.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45.简述法律适用的概念的特点。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46.联系实际论述理想信念在人生中的作用。
47.联系实际论述如何努力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41.简述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42.简述人生目的的含义及其在人生观中的地位。43.简述荣辱和荣辱观的含义。
44.简述依法治国的内涵与基本要求。45.简述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46.论述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弘扬爱国主义精神。47.联系实际论述如何加强个人品德修养,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41.简述爱国主义的含义和基本内容。42.简述人生目的的含义及其在人生观中的地位。
43.道德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44.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主要义务。45.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46.联系实际论述当代中国大学生应如何把个人的理想信念与社会的理想信念统一起来。47.联系实际论述如何通过道德修养形成良好的个人品德。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41.简述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42.当代大学生应如何做新时期忠诚坚定的爱国者?43.在马克思主义看来,道德产生的条件有哪些?44.简述法律适用的概念与特征。
45.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46.联系实际阐述追求理想要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
47.试述家庭美德的主要内容和加强家庭美德建设的重要意义。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41.简述理想、信念的含义和理想信念在人生中的作用。
42.简述爱国主义的历史作用和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43.简述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重要意义。
44.简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内涵。45.法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46.论述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是科学的高尚的人生目的。
47.论述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41.新时期爱国主义有哪些基本特征?42.简述实现人生价值的条件和方法。
43.简述社会公德的含义和特点。44.证据意识是法律思维的一项重要内容。
简述证据的主要特征。45.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46.论述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要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信念。47.论述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41.简述理想信念的基本类型。42.简述中华民族爱国主义优良传统的基本内容。
43.什么是道德的社会作用?道德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44.简述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45.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46.论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培养和树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47.联系实际论述从业人员在职业生活中应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41.简述理想信念的基本特点和基本类型。42.简述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基本内涵。
43.简述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44.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45.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46.“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是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基本内容。
论述大学生怎样做新时期忠诚坚定的爱国者。47.论述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41.简述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42.为什么说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是科学、高尚的人生目的?43.简述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44.简述依法治国的内涵与基本要求。45.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46.论述当代大学生如何在学习和生活实践中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47.联系实。
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强调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公民普遍守法,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专横,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
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 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
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
其主要特点是强调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公民普遍守法,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专横,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
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与法制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
区别在于: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
法律基础学习心得很荣幸我有机会学习到《法律基础》这门课。
学习这门课后,让我对“法律”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词汇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和理解。 从这一门课,我学习到了民法、诉讼法等与自身生活相贴近的法律知识,使我更加识法、懂法,相信在将来,这些认识也能够带给我实实在在的意义!我们一直提倡建设法治社会,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还是当代大学生,贯彻国家宗旨,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常识,为祖国建设法治社会作贡献。
因此,我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努力修读《法律基础》。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是我们的共性。大学校园里方兴未艾、屡禁不止的课桌文化表达了当代大学生"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共同心声。
但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为所欲为,而是相对的、受制约的。个性自由从一开始就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自然规律;二是社会规则。
逾越这两者的行为,都不可能尝到自由的甘果。法,作为人类选择、接受、沿袭下来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规则,自产生之日起便与人们获取或丧失自由息息相关。
对于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 马克思对此则阐述得更为明确,他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可见,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法律基础课正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课程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大学生,无论什么专业,学习法律基础,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而我们每一位大学生毕业后都将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道路。
因此,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使自己可以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几我们自身未来发展的需要是我们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而且,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
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我觉得自己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
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
我们学生,是国家现在和将来的主人,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而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因此,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了解了依法正确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意义。
学完这门课,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思想道德修养水平。此门课程不止让我们具备了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也使我们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完善,适应新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
提高了我们自身的综合素质。让我们更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据调查,我国大学生犯罪有逐年递增趋势。
这个时候,正是《法律基础》这样的课发挥作用的时候,我认为,即使这样的课不能拯救所有犯错误的人,也一定会对一部分人有作用的吧。在我国进入WTO以后,法律知识更是我们必备的基本知识,我们更应该把这些法律知识用在处理好国际关系上。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们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通过这门课。
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好附加刑两大类。主刑也叫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只能独立运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宪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几类)
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为得法律、法规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所谓犯罪,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